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已开始接受申请。获批申请人可携同其受养人(包括其配偶及其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逗留,并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於获许投资资产。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法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辉立提供「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代办服务,客人可授权予本公司投资移民团队,我们将有专人代阁下向入境事务署提出有关申请。另外,辉立更设有资本管理服务计划,为「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客户量身订造适合的投资组合,务求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以贴合客户的需要。

资格准则

✅年满18岁或以上
✅外国国民;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华籍居民;
✅提出申请前两年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不少於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在指定期间内把不少於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投资於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没有不良入境记录
✅能证明为自己和受养人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按本计划投资的获许投资资产丶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丶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申请程序

申请步骤申请机关
1. 净资产审查 🟦投资推广署
2. 入境申请 – 原则上批准 🔴入境事务处
3. 投资规定审查 🟦投资推广署
4. 入境申请 🔴入境事务处
5. 投资管理规定审查 🟦投资推广署
6. 延长逗留期限 🔴入境事务处
7. 永久居留/无条件限制逗留 🔴入境事务处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申请人须投资最少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於获许投资资产,包括获许金融资产非住宅房地产「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获许金融资产

🔹a. 股票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b. 债务证券

i. 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内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香港发行的债务票据);
ii. 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债务证券,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
A.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丶外汇基金丶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丶香港铁路有限公司丶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特区政府不时指明由特区政府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丶机构或团体;或
B. 上文(a)段所指的上市公司;

🔹c. 存款证

由《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存款证在申请人/投资者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於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最低投资门槛的10% (即300万港元)为上限;

🔹d. 後偿债项

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资本)规则》(香港法例第155L章)附表4B及4C的规定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後偿债项;

🔹e. 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

i. 由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ii. 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iii. 由获准许经营《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定的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iv.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注册并由获证监会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f. 根据《有限合夥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注册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拥有权权益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及上文(e)(iv)段的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4的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非住宅房地产

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房地产(包括写字楼丶商业楼宇丶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将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本计划的申请人须向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投入300万港元。

 

⚠️2024年3月1前购入的资产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

 


服务谘询

如有任何有关投资移民服务的谘询,欢迎透过以下方式联系:
投资移民团队
电话:(852) 2277 6799
电邮:cies@phillip.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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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甲丰(Lewis Ng)先生
经理
电话:(852)9236 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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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锦华(John Cheng)先生
助理经理
电话:(852) 5425 3814

 

上述资料以「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网页显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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